住建部:撤销3家建筑总包一级,1家市政总包一级资质!1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来源:住建部

建督罚字〔2025〕50号

       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瑞安市上望街道截污纳管二期工程PPP项目(城市道路工程)”等15项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3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5〕26号

       浙江联扬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玉环市清港镇后排菜市场建设项目”“玉环誉辉阀门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2项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5〕27号

       浙江振鑫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年产10000吨高性能纤维项目—厂房一、门卫(厂房二、连廊)项目”不属实,该项目有两本施工许可证,其中,年产10000吨高性能纤维项目(厂房二、连廊)项目未竣工验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5〕28号

绍兴征途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江墅村农村文化礼堂”等3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4号),你单位签收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5〕29号

       浙江安盛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瑞安市南滨林垟区块截污纳管工程PPP项目”等12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1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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